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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調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調字第44號原 告 趙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阿蘭、賴國樑、賴玉珍、賴春梅、賴秋雪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應提出補正書狀之繕本或其影本5份,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稱「一、被告等就被繼承人賴沈蔥如附表二遺產清冊所示之公同共有遺產應予分割,並依應繼分進行分割。二、被告賴阿蘭繼承之應繼分遺產部份由原告代位受領」,然其起訴狀附表二為空白之遺產清冊(上載待函查),而無具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向國稅局函詢被繼承人賴沈蔥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繳清證明書、申報遺產稅等資料,並於民國114年9月3日函知原告於114年9月19日前具狀補正具體、正確之訴之聲明,原告迄未補正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命原告應以書狀補正具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書狀之繕本或其影本5份,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