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張○○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被告 張○○訴訟代理人 林雪鳳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張○○○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張○○訴請分割遺產事件(即本訴部分: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張○○○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即反請求訴訟部分: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6月23日下午13時40分,在本院第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