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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依原告起訴狀及財政部北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27,16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281元,尚不足91,28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