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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吳易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卿、林嘉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9萬5,902元(本訴部分為605萬元,反訴部分為24萬5,902元【計算至提起反訴前1日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629萬5,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鄭富容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