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竑旺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伯宇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宏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和進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5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4,012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