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武芳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余武三
余立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參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9號裁定),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04,1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