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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 告 陳淑芬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被 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被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被 告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黃毓棋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吳昱葳律師

李羽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