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江山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建豪等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2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