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塗昭鎮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0,154元(算式:910元×1,563平方公尺+7,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