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力方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勵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黃郁茹律師相 對 人 莊聿鳳(原名莊麗鳳)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所明定。又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亦有明定。再者,「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此觀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自明」,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依破產法第61條規定,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此為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因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之負債已大於資產,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相對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等(如附件所示),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於115年3月20日提出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狀,陳述略以:依破產法61條規定,債權人無庸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人已依破產法第61條敘明債權之性質、數額、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且因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執行名義正本已交付執行法院收執,無法提出相對人最新財產歸戶資料,僅能依歷次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卷證陳報已知之相對人財產所得狀況,就相對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有無勞健保稅款之公法上債權,請本院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關係人等語。惟聲請人既未能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狀況,及包括有無積欠稅費等公法上優先債權之詳細債務情形,致本院無從判斷相對人之資產是否足以支應其所應支出之破產管理人報酬再加上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財團費用,即無法認定相對人有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伶附件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有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為設備資產,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㈦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債權人,故聲請人應就其各該債務有無提供擔保(如設定抵押權、質權、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又相對人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如已受債權人強制執行,亦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勞、健保等公法上債務?如有,應說明金額分別為若干,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費暨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勞工退休金暨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等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應提出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等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個別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七、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