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7號聲 請 人 蔡聖豐債 務 人 AGGARAO DIANA ROSE OBIAS( 亞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件,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01 114年11月18日 114年12月17日 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