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76號聲 請 人 張芳嘉上列當事人與孟育民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持相對人孟育民前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簽發、面額新臺幣8萬元、未記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為憑,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主張付款提示日期為115年7月6日及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等語,勾稽本件聲請狀於115年5月6日到院,客觀上應認為系爭本票迄未能實際提示付款,尚未到期,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