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1號聲 請 人 賴秀月相 對 人 游睿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利息未約定,詎於屆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5年度司票字第1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註 001 113年4月19日 300,000元 113年4月19日 113年4月20日 CHNo348647 002 113年4月19日 300,000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8月21日 CHNo348648 003 113年6月19日 100,000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9月1日 CH0000000 004 113年6月19日 100,000元 113年6月19日 113年6月20日 CH0000000 005 113年6月25日 400,000元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6日 CH0000000 006 114年8月5日 700,000元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6日 CH0000000 007 114年8月5日 300,000元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6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