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64號聲 請 人 袁偉城相 對 人 余佳達上列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余佳達所簽發之票載金額新台幣600萬元,發票日為民國114年9月9日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然聲請人所出具之本票,票面已記載付款地為桃園市,非屬本院轄區,揆諸首揭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