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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號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相 對 人 邱子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件,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01 114年7月24日 114年11月23日 50,000元 02 114年7月24日 114年11月23日 15,000元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