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6號聲 請 人 石玉娥代 理 人 薛詠文相 對 人 沈嘉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沈嘉仁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件(票據號碼:THNO204152、THNO204153、THNO204155),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到期日屆至後,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1 114年11月17日 115年2月17日 2,300,000元 THNO204152 02 114年11月17日 114年12月17日 23,000元 THNO204153 03 114年11月17日 115年1月17日 23,000元 THNO20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