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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號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相 對 人 陳鈺笙

陳添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共同簽發,未記載到期日,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約定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

詎於114年11月26日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請就票載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