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簡調字第24號聲 請 人 謝志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雪等間修繕漏水等調解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所為115年度司簡調字第24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字第2號事件中係成立調解程序筆錄而非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成立調解筆錄,自無與判決同一之效力,實有進行調解程序之必要。經查,本件異議難謂無理由,且本案進行調解程序確有促進訴訟外紛爭解決與減少法院訟源之公共利益存在,故原裁定予以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