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40號聲 請 人 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游象強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文傑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法院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李文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4年10月15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花蓮縣花蓮市,此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