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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97號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即許舜宜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許舜宜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核定聲請人代墊被繼承人許舜宜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即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90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舜宜之遺產管理人,已聲請公示催告,並受理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報明債權及編制債權人清冊,整理被繼承人許舜宜親屬戶籍資料,又編製債權人清冊、遺產清冊,製作遺產稅申報書,而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現因配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5932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而通知凱基商業銀行等其他9位已知債權人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等事宜。可見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13年12月間著手辦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起,辦理事務使用時數已達1,525分鐘,有「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事務流程進度及工作時數表」為證,且就辦理遺產管理事務之相關文件,均已掃描為PDF檔,並就先前支出管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290元(不含本次聲請裁判費及郵資)製作支出費用明細表。本件聲請人原待遺產事務行將完成之際,再予聲請酌定報酬,但因近日接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5932號函通知執行不動產已於115年1月13日拍定,為利於本件聲請人得於該事件陳報管理人報酬、支出費用,遂請鈞院酌定本件聲請人自任遺產管理人至今辦理遺產管理事務之合理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

納期間)查覆表(國稅部分)、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本件聲請人申請向勞工保險局提供被繼承人勞保投保、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函、遺產稅申報書、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1月13日桃院雲同112司執字第105932號通知優先承買權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復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906號、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部分遺產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進行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並於115年1月13日拍定,而經桃園地院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又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5,000元,應屬適當。此外,本件聲請人所管理部分遺產所代墊費用,除經本院職權調閱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卷宗核閱無誤,及參酌聲請人提出遺產費用明細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本件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則代墊費用合計為2,790元(聲請人提出墊付費用單據總計1,290元+本件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

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核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