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09號聲 請 人 管佩柔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15年2月1日死亡,聲請人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被繼承人於上開日期死亡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聲請人管佩柔僅為被繼承人之媳婦,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法定繼承人,亦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