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17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蘇亦凡
蘇亦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蘇榮燦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蘇榮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蘇榮燦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俾便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查相對人蘇亦凡、蘇亦平係被繼承人蘇榮燦(男、民國41年1月8日生、繼承人於112 年10月7 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92年度執字第927 號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