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855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勝峰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勝峰有債權債務關係,因債務尚未全數清償,而被繼承人李勝峰身歿且無人繼承,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李勝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經本院於115年9月30日以115年度司繼字第824號民事裁定選任賴昱任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是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