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債 權 人 新北市萬里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榮欽債 務 人 林牡丹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3,3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牡丹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按月繳本息,並按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04%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 可稽。詎料債務人 於114年12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4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316元 林牡丹 民國114年12月23日 民國115年6月22日 年息3.6399% 001 新臺幣103316元 林牡丹 民國115年6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708%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316元 林牡丹 民國115年1月24日 民國115年7月23日 年息3.6399% 001 新臺幣103316元 林牡丹 民國115年7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708%◎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