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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張菁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冰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之6」,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