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吳國賢(即虎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虎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6月19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同意就任為虎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聲請人於辦理公司相關不動產權利變更及清算所必要之登記事項時,經地政機關通知須補正相關資料,而該資料尚須經調取、整理及審核等程序方可完成,故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14年12月20日起展期至115年6月19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