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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3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3908號債 權 人 李錦炎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童正宗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童正宗對第三人臺北北門郵局之存款債權),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