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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小調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小調字第247號聲 請 人 孫韻晶相 對 人 蔡文文

蔡湘淩上列當事人間就返還押金等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二、查聲請人就請求返還押金及補償修繕費用等事宜,具狀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住居所係位於新北市鶯歌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聲請狀在卷可稽,故本件調解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