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小調字第635號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相 對 人 潘語晞
黃詠淮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潘語晞、黃詠淮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8,562元迄未付清,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分別在新北市汐止區、臺北市萬華區,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本件調解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