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王偉倫相 對 人 賴碧曜
楊金蘭賴新富楊文源賴淑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相 對 人 賴黃美華
賴青益賴招賴沛蓁賴麗娥
賴麗珍賴麗玉賴寶秀賴和曦
賴和風賴謙榕賴元彥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楊佳幸
賴隆億相 對 人 賴思妤
陳冠志陳威志
陳怡樺温嘉靖古美玲賴昱君賴柔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賴碧曜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金蘭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新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文源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淑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黃美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青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招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沛蓁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麗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麗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麗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寶秀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和曦、賴和風、賴謙榕、賴元彥、賴思妤、陳冠志、陳威志、陳怡樺、温嘉靖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古美玲、賴昱君、賴柔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82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即相對人賴碧曜應負擔90分之1、相對人楊金蘭、賴新富、楊文源、賴淑真各應負擔450分之1,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負擔15分之13,相對人賴黃美華、賴青益、賴招、賴沛蓁、賴麗娥、賴麗珍、賴麗玉、賴寶秀各應負擔240分之1,相對人賴和曦、賴和風、賴謙榕、賴元彥、賴思妤、陳冠志、陳威志、陳怡樺、温嘉靖應連帶負擔90分之1,相對人古美玲、賴昱君、賴柔安應連帶負擔450之1之訴訟費用,並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地籍謄本工本費共180元、戶政規費共1,125元,總計為2,305元,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繳費收據附卷可憑,均應予列計訴訟費用。又聲請人主張其所支出之郵務費360元,經核非屬上開事件之訴訟費用。是依前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賴碧曜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元【計算式:2,305×1/90=26(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楊金蘭、賴新富、楊文源、賴淑真各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元【計算式:2,305×1/450=5(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98元【計算式:2,305×13/15=1,998(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賴黃美華、賴青益、賴招、賴沛蓁、賴麗娥、賴麗珍、賴麗玉、賴寶秀各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元【計算式:2,305×1/240=10(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賴和曦、賴和風、賴謙榕、賴元彥、賴思妤、陳冠志、陳威志、陳怡樺、温嘉靖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元【計算式:2,305×1/90=26(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古美玲、賴昱君、賴柔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元【計算式:2,305×1/450=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