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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嚴天賜

嚴順正嚴德勝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啓榮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業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通知共有土地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等事宜,卻遭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

三、查系爭信函經付郵向相對人戶籍地址「新北市○里區○路○號」寄送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然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訪查之結果,相對人本人陳稱,其現居住於臺北市(警局回函詳卷),並查有其電話聯繫方式,有新北警金刑字第1154185518函在卷可稽,足證聲請人並無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之情事。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