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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相 對 人 李明治

陳彥臻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惟查相對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786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附繼續執行紀錄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均設籍於基隆○○○○○○○○暖暖辦公室,致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合法送達相對人,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顯見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