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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簡德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童志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俟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係聲請人主張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4號與相對人間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確定其訴訟費用額,而查兩造間前開事件,方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4號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判決,嗣114年6月23日提起上訴,迄今尚未確定,此有本院之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憑。是以,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上開本案判決既尚未確定,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待上開判決確定後始得聲請。本件訴訟既尚未確定自不合前揭法文規定,是本件聲請不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