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代 理 人 包澤杰相 對 人 丁邦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丁邦發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調解,然相對人住所及侵權行為地均於臺中市,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調解狀、相對人個人戶籍謄本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稽,故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5年7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