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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調字第 20 號民事調解筆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調字第20號聲 請 人 陳建宇

陳立勛陳柏宇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陳培瑋、楊侃家間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陳信義(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前購買基隆市○○區○○路000○0號房地、及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房地(下合併稱系爭不動產),借用相對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今借名登記契約已終止,故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不動產。

三、稽之聲請狀所載暨所提全部事證資料,有令聲請人補正提出系爭不動產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以明現時登記所有人、及命聲請人補正提出系爭不動產現時房地價格參考資料以核定本件依法應繳納調解聲請費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以基院麗民辰115年度司調字第20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7日內補正提出上開文件資料到院,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有補正,致本件調解之聲請,未能酌定調解標的金額及確認相對人,綜合當事人狀況及其他情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上揭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