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財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原 告 莊乃濱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賴氏查某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件失蹤人A003之日據時期手抄本戶籍資料顯示,其最後戶籍地為高雄州高雄市塩埕町五丁目拾四番地,有基隆市中正戶政事務所函附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