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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詹天煌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A06(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A5(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5年7月2日歿)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6前經A5、詹李淑慎共同收養,其於民國(下同)86年10月17日已與養母詹李淑慎終止收養關係,嗣養父A5係於85年7月2日死亡,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A5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手抄本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與A5、詹李淑慎成立收養關係,而養母詹李淑慎於86年10月17日與其終止收養關係,養父A5則於85年7月2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經新北○○○○○○○○函覆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參酌聲請人到庭所陳,其所欲回歸本家,且因本件收養人A5尚有其他子女,認終止本件收養不生無人祭祀之問題,且聲請人亦未繼承任何遺產,再者,利害關係人即被收養人原生家庭兄弟姐妹A01、A002亦到庭表示同意終止收養之情事等語(見本院115年10月14日訊問筆錄),本院認聲請終止收養之動機並無不當,且查無終止收養存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終止其與A5間之收養關係,於法相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