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褚慶祥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A07(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與A08(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5年6月1日歿)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A08本為被收養人生父褚金串之配偶,於被收養人生父褚金串身歿後,聲請人始將A08接至基隆同住,並由A08收養本件聲請人,然聲請人現欲回歸生母姓氏改姓「游」,又養母A08已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1日身歿,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母A08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與養母A08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與A08成立收養關係,而養母則於115年6月1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參酌聲請人到庭所陳及審酌基隆○○○○○○○○於115年6月25日基安戶貳字第1150101658號函檢附之A08直系血親卑親屬戶籍謄本等件,認本件收養人A08尚有子女,終止本件收養不生無人祭祀之問題,且聲請人亦未繼承任何遺產等語(見本院115年10月14日訊問筆錄)。再者,利害關係人即原生家庭兄弟姐妹A04、A05、A06、養家兄弟姐妹A03經本院函詢及開庭調查,均迄未見覆,亦有本院送達回證、同前上訊問筆錄等件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終止收養之動機並無不當,且查無終止收養存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終止其與養母A08間之收養關係,於法相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