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鄭忠昊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