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鄭忠昊會計師相 對 人 聚郃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淮臨代 理 人 許澤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0行關於「30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2,000元」;第2頁第7行關於「檢查人鄧秀美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檢查人鄭忠昊會計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