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魏玉嵐相 對 人 蔡鵬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並應釋明聲請假扣押之原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第52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倘經法院限期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仍未補正,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亦未釋明聲請假扣押之原因,此經本院以民國115年1月9日115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予以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詎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前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