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施東秀被 上訴人 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梓皓訴訟代理人 詹蕎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彭郁穎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