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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勞全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吳嘉祥相 對 人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