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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云姿訴訟代理人 蔡明叡律師相 對 人 世紀糕點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譽曨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以新臺幣(下同)4萬6260元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4期給付,於現場給付5,000元予勞方,其餘款項於第一期114年4月3日給付1萬元、第二期114年5月3日給付1萬元、第三期114年6月3日給付1萬元、第四期114年7月3日給付1萬1260元,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其中第二期至第四期之給付合計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工資等給付之爭議,經基隆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基隆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調解成立,雙方並已作成「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以新臺幣(下同)4萬6260元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4期給付,於現場給付5,000元予勞方,其餘款項於第一期114年4月3日給付1萬元、第二期114年5月3日給付1萬元、第三期114年6月3日給付1萬元、第四期114年7月3日給付1萬1260元,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等調解方案,惟相對人除於現場給付5,000元及於114年4月9日給付第一期款外,其餘分期款迄均未清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4年2月17日成立上開調解方案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附卷可稽,並有基隆市政府以115年3月4日基府社關參字第1150108686號函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足憑,堪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給付第二期至第四期款,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就前揭未履行部分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