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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 請 人 高修偉相 對 人 劉昌豪即冠笠消防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4年11月19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關於「資方給付勞方114年9月份工資差額(新臺幣)32,800元。

前開給付勞方同意資方分5期方式匯款支付,資方應自114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匯款(新臺幣)6,560元至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其中第5期之給付新臺幣6,56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工資差額給付之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調解成立,雙方並已作成「1.資方給付勞方114年9月份工資差額32,800元。前開給付勞方同意資方分5期方式匯款支付,資方應自114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匯款6,560元至勞方原薪資帳戶…」等調解方案,惟相對人於第5期款6,560元迄未清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4年11月19日成立上開調解方案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開會通知單可稽,堪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給付第5期款,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就前揭未履行部分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