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9號聲 請 人 周宇軒

胡適龍相 對 人 戰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梦浩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四項、第五項關於「4.資方願意給付周宇軒114年度獎金71,094元,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15年3月10日給付23,698元、第二期於同年6月10日給付23,698元,第三期於同年9月10日給付23,698元。5.資方願意給付胡適龍114年度獎金84,450元,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15年3月10日給付28,150元、第二期於同年6月10日給付28,150元,第三期於同年9月10日給付28,150元。」之內容,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周宇軒之第三期獎金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玖拾捌元,及應給付聲請人胡適龍之第三期獎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工資等給付之爭議,經基隆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基隆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調解成立,雙方並作成調解方案,其中第4、5項內容分別為「4.資方願意給付周宇軒114年度獎金71,094元,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15年3月10日給付23,698元、第二期於同年6月10日給付23,698元,第三期於同年9月10日給付23,698元。5.資方願意給付胡適龍114年度獎金84,450元,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15年3月10日給付28,150元、第二期於同年6月10日給付28,150元,第三期於同年9月10日給付28,150元。」,惟相對人就上開方案,僅履行第1、2期,而迄未給付第3期獎金,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5年1月29日成立上開調解方案,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第3期獎金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帳戶往來明細附卷可稽,堪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給付第3期獎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就前揭未履行部分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