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專調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俊源相 對 人 大湖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瑤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7條第1項分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基於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為請求相對人給付預扣工資及業績獎金、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出勤費用、提早退保之損失補償、資遣費等而向本院聲請勞動調解。惟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址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頁查詢結果可稽。又依聲請人所述,其任職於相對人擔任房務部主任工作,復參諸聲請人個人差勤資料所記載,其工作部門為「大湖璞旅」,而「大湖璞旅」為一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觀光旅館,亦有交通部觀光署合法旅宿網頁查詢結果為憑,足認聲請人之勞務提供地亦位於臺北市內湖區。從而,本件依首揭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及聲請人勞務提供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郁穎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