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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 告 李林雪嬌

李慶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複代理人 梁齡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童榮德、童畯豪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李林雪嬌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等給付喪葬費及死亡補償新臺幣(下同)1,296,000元,是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96,000元,應徵裁判費16,710元。又原告李慶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等給付醫療費用補償61,284元、原領工資補償182,4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43,684元【計算式:61,284元+182,400元=243,68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惟其中原領工資補償182,400元部分,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670元之3分之2即1,780元【計算式:2,670元×2/3=1,780元】,則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原告李慶堂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670元【計算式:3,450元—1,780元=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