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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 告 羅銘忠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8,000元(即職災期間之4個月薪資),是依原告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28,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裁判費,按比例計算得暫免徵收之金額為2,127元,是經扣除後,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63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