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3號聲 請 人 吳承州相 對 人 大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錦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退休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010,5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開規定,免徵聲請費。準此,本件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伶